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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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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作者:公丕祥编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01
ISBN:7309033515
版次:1 页数:17,582页 字数: 开本:大32开
包装:平装

定价:55.0 折扣:87折
蔚蓝价:¥47.8 vip(2-3星):¥46.7 svip(4-5星):¥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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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该套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本书由六篇二十九章构成,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新的分析与叙述。
  本书是"博学·法学系列"丛书之一。"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分析法与法律的基本问题,探讨法律运行的内在机理,揭示法制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性,进而审视和回应当代法律变革进程所提出的诸多重要论题。本书旨在对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新的分析与叙述。全书包括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法律调整、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现代化六篇。全书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既传承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优良学术传统,又对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做出了创造性的阐释;坚持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既注意提升法理分析的水准,又注意从理论的高度解读当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法律现实问题;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结合,既强调教材内容的完整系统性,又重视叙述形式的生动性。全书立意新颖,内容丰富,论说透辟,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及法学爱好者研习法理学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编辑推荐

“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
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历史辩证的方法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一编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第二章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
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
二、德国古典法哲学的反思
三、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
第二节马克思恩格斯论法与法律
一、早期著作中的探索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理论分析
三、《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
第三节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
二、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现象的特征
一、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
四、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规律、表述意志到创制规则的
过程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第三节法的现象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的规律性与意志性
二、法的现象的共同性与阶级性
三、法的现象的正义性与利益性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法的现象的功能
第一节法的现象功能的概念
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
二、法的现象功能的特征
第二节法的现象功能的类型
一、社会整合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
二、社会影响性质意义上法律功能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现象功能的状态
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
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法的现象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现象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现象价值的涵义
第二节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
一、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概念
二、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对象
三、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
第三节法的现象的价值形态
一、法的现象与利益
二、法的现象与秩序
三、法的..

书摘

书摘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2)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
    在生产力水平极为落后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而且还占有奴隶;剩余产品不多,因而交换关系极不发达。与这种对奴隶大规模剥削方式相适应的法的现象是:奴隶主享有权利,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义务主体,刑法占主导地位,民法极不发达。由于地中海贸易发达、商品流转关系频繁,古罗马法是奴隶制法的一个例外。罗马法非常发达,契约、合伙、债权债务关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关系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内容。从11世纪中叶开始,欧洲进入了典型的封建社会,中国自东周以后走向封建社会。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特点是分封的领主或地主所有制。欧洲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了这个阶段法的现象,典型地体现在欧洲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王室法和教会法之中。以欧洲封建法为例,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效忠契约和忠诚契约)关系,这样的权利关系和权利观念在封建法和庄园法中得以体现,受封的领主对其领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受封的封臣虽然是封建主的附庸,但有较大的自主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由于层层分封,等级特权制度严格。同样,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资本主义法的现象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运动的产物。资本家拥有并凭借生产资料和货币,到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力,而工人则在劳动力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而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自由的雇佣劳动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下的权利现象与观念也就有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等新的内容。资本主义法律也就有了自己的内容和特征:民商法成为调整资产者之间财产所有权关系、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及各种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定宪法与行政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分干预资本的自由经营。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也就是法律如何通过命令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来影响社会关系,它表明法律调整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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