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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006 (第二辑 总第108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006 (第二辑 总第10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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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第八辑·总第102辑)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02
ISBN:7800839109
版次:1版 页数:223页 字数:228 开本:32开
包装:平装

定价:12.0 折扣:7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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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6年度第二辑,收入2006年1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2件,法规性文件2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20件,司法解释1件。补收2005年11月至12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3件。共计28件。
    五、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以及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媒体评论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统计规则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书摘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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