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或层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已为各国宪政实践所证实。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权,理顺司法解释体制,合理运用司法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者解释法律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结果,司法解释的产生和需要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法律是过去或现在的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质。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也不可能使法律成为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①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缺乏平衡性;②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缺乏周延性;③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缺乏明确性;④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缺乏应变性;⑤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缺乏灵活性。成文法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身认识的局限性和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立法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只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以及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的职责,必然将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任务推到法官面前,法官不是立法者,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杀手锏只能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其发展历程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法官释法是否意味着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集中表现在是否允许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上;二是面对法律的模糊和漏洞,释法者追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可能,立法者的原意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状时又该如何,集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目标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问题上。从古罗马开始,法官释法的足迹是沿着一条被禁止——被限制——有限创制的道路前进的,“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已经模糊”。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在经历了以探求立法者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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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或层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已为各国宪政实践所证实。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权,理顺司法解释体制,合理运用司法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者解释法律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结果,司法解释的产生和需要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法律是过去或现在的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质。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也不可能使法律成为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①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缺乏平衡性;②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 ——缺乏周延性;③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缺乏明确性;④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缺乏应变性;⑤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 ——缺乏灵活性。成文法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身认识的局限性和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立法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只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以及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的职责,必然将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任务推到法官面前,法官不是立法者,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杀手锏只能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其发展历程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法官释法是否意味着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集中表现在是否允许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上;二是面对法律的模糊和漏洞,释法者追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可能,立法者的原意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状时又该如何,集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目标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问题上。从古罗马开始,法官释法的足迹是沿着一条被禁止——被限制——有限创制的道路前进的,“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已经模糊”。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在经历了以探求立法者原意的主观解释论和探求客观存在的法律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之间此消彼长的反复较量之后,客观解释论取得了优势,现今仍占..
媒体评论
第一章 司法解释之宪法地位
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对宪法来说太不起眼,它是这样的小,以至于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甚至不被认为是宪法之中的问题,或者认为不配作为宪法这样一个大问题之中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确是一个宪法问题,它是实现司法权的重要手段,抑或说它是行使司法权的基础也不为过。
我们从宪法的角度对司法解释进行研究时,研究的触角首先不应直接伸向司法解释本身,而应从决定这一现象的更高更深的制度层次着手,即从决定派生司法解释的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分配与运用规则这一层次开始。国家权力分配与运用规则是有关国家政治制度和宪政制度的问题。只有从此人手,方可对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作一个宪法解释,方可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
第一节 宪政制度与司法权
一、政治制度与宪政体制
“制度”这一概念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指具有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历史形态内容的社会制度,比如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层次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种具体的社会构成体系,比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第三层次则是各微观领域的具体运作程序,比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公司制度等。我们所研究的政治制度是制度概念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内容。
政治制度,听起来似乎带有一些敏感和神秘的色彩,这大概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它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由于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包含的内容十分庞大,从理论上来说又好像很抽象,从实践来讲,各个国家之间又有较大差别,所以在一般人看来是不容易搞清楚也不容易把握的这么一个东西,只好把它留给理论家和政治家去关心。另一方面,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夹杂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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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修订版序
序
序言
内容提要
引言
导论
一、司法解释权的来源
二、司法解释的主体
三、司法解释的条件
四、司法解释的目的
五、司法解释的对象
六、司法解释的效力
七、司法解释的“解释”含义
八、司法解释的功能
第一章 司法解释之宪法地位
第一节 宪政制度与司法权
一、政治制度与宪政体制
二、三权分立与分权制
三、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权
四、司法权与司法解释
第二节 司法解释的宪法基础
一、宪法中的法院地位和权力
二、违宪审查的确立与司法解释
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与司法解释
四、案件裁判权的行使与司法解释
第三节 司法解释之宪法依据
一、解释主体由宪法明确予以规定
二、解释权隐含在主体宪法权力之中
三、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即是司法解释
第二章 司法解释之成因
第一节立法之局限性
一、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
二、立法者的局限性
三、法律载体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局限性是立法追求防范目标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局限性之根源在于立法的局限性
三、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第三节 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
一、立法者与法律适用分离的根源——分权
二、立法与司法分权的不意结果——司法解释
三、司法解释——法官实现立法意图的工具
第四节 法官职责
一、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
二、法律不完备的事实使法官选择解释法律成为必然
第三章 司法解释之演进
第一节 大陆法系司法解释之演进
一、古罗马的法律解释
二、中世纪的法律解释
三、现代大陆法系司法解释之演进
第二节 普通法系司法解释之演进
一、英国司法解释之演进
二、美国司法解释之演进
第三节 中国司法解释之演进
一、中国古代司法解释
二、中国近代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之演进
第四章 司法解释理论
第一节解释学与司法解释理论
一、解释学与司法解释理论的关系
二、法解释学与司法解释理论
三、司法解释理论的特性
第二..
书摘
第一章 司法解释之宪法地位
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对宪法来说太不起眼,它是这样的小,以至于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甚至不被认为是宪法之中的问题,或者认为不配作为宪法这样一个大问题之中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确是一个宪法问题,它是实现司法权的重要手段,抑或说它是行使司法权的基础也不为过。
我们从宪法的角度对司法解释进行研究时,研究的触角首先不应直接伸向司法解释本身,而应从决定这一现象的更高更深的制度层次着手,即从决定派生司法解释的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分配与运用规则这一层次开始。国家权力分配与运用规则是有关国家政治制度和宪政制度的问题。只有从此人手,方可对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作一个宪法解释,方可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
第一节 宪政制度与司法权
一、政治制度与宪政体制
“制度”这一概念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指具有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历史形态内容的社会制度,比如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层次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种具体的社会构成体系,比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第三层次则是各微观领域的具体运作程序,比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公司制度等。我们所研究的政治制度是制度概念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内容。
政治制度,听起来似乎带有一些敏感和神秘的色彩,这大概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它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由于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包含的内容十分庞大,从理论上来说又好像很抽象,从实践来讲,各个国家之间又有较大差别,所以在一般人看来是不容易搞清楚也不容易把握的这么一个东西,只好把它留给理论家和政治家去关心。另一方面,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夹杂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