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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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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作者:陈兴良编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01
ISBN:730903192X
版次:1 页数:24,764页 字数: 开本:大32开 包装: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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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对犯罪和刑罚问题作了全面论述,除吸收了最近几年刑法学主要领域中成熟的理论成果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有所突破和创新。本书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首次直接采用了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并以此阐释分则条文。在排列各论罪名顺序时突破了按分则条文顺序排列的传统,根据现代国家对个人权利优先保护的法制原则,改依理论研究的价值和案发频率来排列(个人一社会一国家)。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刑法总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犯罪概念、犯罪成立条件、犯罪的特殊形态(共犯、未完成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及其目的、刑罚种类、量刑、行刑等问题。考虑到我国刑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状况,在理论探讨已趋成熟的某些问题上着墨较多并有所加深。下篇“刑法各论”部分则按照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存立的犯罪、侵犯国家作用的犯罪)的次序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00余种罪名作了细致分析。全书体系完整,论述周详,是一部颇具特色的新型刑法学教材,适合政法院校法律、公安等专业使用,也是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研习刑法学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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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姓名: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  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作品:《刑事法评论(第6卷)》  《正当防卫论》  《刑程通论(第二版)》  《口授刑法学》  《刑事法评论:第20卷(2007)》  《刑法学关键问题》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第二版)》  《刑法知识论研究》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  《当代中国刑法新径路》  《判例刑法学-(上下卷)》  《刑事审判实务研究》  《刑事法评论:第24卷(2009)》  《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  《刑事法评论:第25卷(2009)》  《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哲学》  《刑事法治论》  《罪名指南》  《刑事法评论(第21卷(2007))》  姓名:陈兴良编
作者简介:
作品:《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研究》  

目录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演变
三、刑法的性质
四、刑法的任务
五、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刑法理论的历史
一、刑法学旧派
二、刑法学新派
三、现代刑法理论的基本观念
第三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均衡原则
第四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犯罪的观念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一、构成要件的观念
二、现代犯罪论体系的起源
第三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三、苏联、中国:闭合式犯罪构成论
四、三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第四节本书的犯罪论体系
一、采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理由
二、本书采用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三章该当性
第一节该当性概述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构成要件的种类
四、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
第二节行为理论
一、行为的意义
二、行为的理论
三、行为的概念
第三节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的概念
二、实行行为的类型
三、实行行为的方式
四、实行行为的相关客观要素
五、特殊的实行行为:间接实行
第四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二、实害与危险
三、结果的种类
四、结果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结果与犯罪的终了
第五节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地位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三、我国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争论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六节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第四章违法性
第一节违法性概述
一、违法性的概念
二、违法性的本质
三、违法阻却的根据
四、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述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三、无过当的防卫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述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第五章有责性
第一节有责性概述
一、责任的概念
二、责任的意义
第二节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概说
二、责任年龄

书摘

1.偶然防卫
它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时,该犯罪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正在进行的另一不法侵害的情形。如甲正欲用枪射杀乙,而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枪将甲射中身亡,客观上制止了甲射杀乙的犯罪行为。再如甲男正在家里用木棒殴打保姆乙女,丙男出于伤害甲男的意图破门而人,在不知甲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乙女的情况下将甲男打成重伤,从而客观上制止了甲男的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在上述两个例子中,后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也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客观上也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其行为由于是出于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的,尽管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但由于主观上欠缺正当防卫所需要的防卫意识,因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2.防卫挑拨
它是指行为人为了加害对方而故意挑逗他人为一定的不法侵害或攻击,然后在正当防卫的借口下以防卫行为加害他人的情形。防卫挑拨为何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在理论上主要有权利滥用说与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说的对立。
权利滥用说认为,防卫挑拨是对防卫权的滥用,从而失却其正当性。而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说则认为,先前的挑逗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而防卫挑拨就没有正当性基础。我们认为,防卫挑拨之所以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从防卫挑拨自身的构造上寻求答案,不能认为在防卫挑拨的情形下防卫是成立的,只是由于权利滥用或原因上违法而不能成立。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防卫挑拨中的防卫行为尽管表面上具有防卫的形式,但其实质是进行真正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并非出于防卫意识的防卫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所以,如果说挑拨人所针对的是一种不法侵害的话,那么这种不法侵害也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拨下引发的;在此情形下的防卫其实是挑拨人故意犯罪内容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防卫入主观上只有犯罪意图而无防卫意识。而且从正当防卫的相对人来说,如果以违法的行为引起对方的侵害行为时,则该侵害行为本身就是正当防卫,不能对这种正当防卫再进行正当防卫。不过,应当承认,如果挑拨行为人挑拨的目的仅仅是轻微的侵害或预期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反应,或想加害于对方但非置对方于死地,可对方在被挑拨后的侵害大大超越挑拨人的预期,防卫挑拨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此情形下,不能断然否定防卫挑拨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防卫权。
3.相互斗殴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参与人各自出于向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故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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