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处于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地位。基于这一学科特点,在职业(实践)教育的理念指导下,本教材从法的本体、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行以及法和社会的关系等五个方面人手,系统分析和解释了法、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体系等贯穿于整个法学体系范畴的概念;系统阐述了法的起源、法的历史与演进进程,对法系的分立、法治国家的构建、法治现代化等问题作了深入的介绍;在对法律价值问题作深入阐述的基础上,对法与公平正义、法与人权等问题.作了系统的介绍;从法的运行角度出发,对法的制定、法的实质、法律方法、法律职业和法律程序等专题作了系统的阐释;以法学的立场为出发点,对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的关系作了系统的介绍。
本教材的理论特色在于:结合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颁布的各种教学大纲,以中国法学界通说为基础。结合学术界的最新理论发展趋势,对法理学的传统论题和前沿课题作了全面而富有逻辑的叙述。
编辑推荐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
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最新学科发展,参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确立教材知识体系,突出重要知识点,既讲求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又突出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对法学专业教材进行全新探索,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实现司法考试的同步备考。
·课堂教学与配套测试互动
结合司法考试要求,创新设置配套测试模块,突出不定项选择和案例分析题型,巩固课堂教学的同时,更帮助学生了解和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创新互动体例,实现教材、案例教程、习题集等教育出版形态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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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适中理论深度,准确概括主流通说,注重总结实体规范,在保证理论教学重点突出、观点明晰的前提下,强调案例教学,参考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形式,于正文、配套测试中穿插精选案例,或例举示范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或测试法律争议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
本教材的理论特色在于:结合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颁布的各种教学大纲,以中国法学界通说为基础。结合学术界的最新理论发展趋势,对法理学的传统论题和前沿课题作了全面而富有逻辑的叙述。
媒体评论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从法的本体的角度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在西方,这种理论主要是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霍布斯认为国法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奥斯丁认为居于上位的人对下位的人所下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哈特认为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总之,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国家创制的规则。
(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是主权者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向服从者发出的命令。
(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这一理论是由社会学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法律是法官的判决。判决说比较注重法律的具体运作,重视活法。例如,美国法学家格雷认为,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只有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所以,法不过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
(4)预测说,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将作什么判决的预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最先提出这个观点,他认为,法律就是指从坏人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将作什么进行预测,以斟酌自身行为的后果,这种看法常被戏称为“坏人眼中的法律”。这个思想后来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卢埃林等人那里得到发展。预测说突出法律的可预测性,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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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 法学的体系
◆配套测试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配套测试
第二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配套测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推定
◆配套测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分类
第三节 归责理论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配套测试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配套测试
第六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分类
第二节 法的渊源
第三节 法的效力
静配套测试
第七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配套测试
第二编 法的价值
第八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律价值的内容
第三节 法律价值问题的处理
◆配套测试
第九章 法与正义
第一节 公正与正义的释义
第二节 法与形式正义
第三节 法与实质正义
◆配套测试
第十章 法与自由、秩序、利益与社会和谐
第一节 法与自由
第二节 法与秩序
第三节 法律与利益
第四节 法与社会和谐
◆配套测试
第十一章 法与人权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
第二节 人权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 人权主体与权利内容的历史演变
第四节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第五节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配套测试
第三编 法的历史
第十二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秩序与规则
第二节 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三节 法产生的基本过程
◆配套测试
第十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发展
第二节 法的继承
第三节 法的移植
第四节 法制现代化
◆配套测试
第十四章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第二节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近、..
书摘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从法的本体的角度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在西方,这种理论主要是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霍布斯认为国法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奥斯丁认为居于上位的人对下位的人所下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哈特认为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总之,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国家创制的规则。
(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是主权者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向服从者发出的命令。
(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这一理论是由社会学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法律是法官的判决。判决说比较注重法律的具体运作,重视活法。例如,美国法学家格雷认为,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只有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所以,法不过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
(4)预测说,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将作什么判决的预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最先提出这个观点,他认为,法律就是指从坏人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将作什么进行预测,以斟酌自身行为的后果,这种看法常被戏称为“坏人眼中的法律”。这个思想后来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卢埃林等人那里得到发展。预测说突出法律的可预测性,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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