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为患者打官司:典型医疗案件代理思路与操作规程》以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为线索,分为案由、管辖、鉴定、证据、辩论、上诉、援助七篇,每篇3个典型医疗纠纷案例,翔实再现律师代理医疗诉讼的路径及全貌。全书共选取作者亲自代理的医疗案件21个,每个案例都根据所在篇章的主题有所侧重,又清晰展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思路形成和参与诉讼整个过程;并且每个案例都以副标题的形式来突出本案的焦点问题,提纲挈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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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患者打官司:典型医疗案件代理思路与操作规程》全书基本上是以诉讼程序中的核心词分篇,各有侧重又循序渐进,展示医疗官司的路径及全貌。
目录
第一篇 案由
01:戒毒死亡赔偿纠纷案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02:赔偿协议效力纠纷案
——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
03:心脏手术死亡纠纷案
——人身损害与知情同意
第二篇 管辖
04:胆囊手术死亡纠纷案
——存在缺陷与完全责任
05:输血感染死亡纠纷案
——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
06:心脏手术死亡纠纷案
——名称有误与管辖有误
第三篇 鉴定
07:外科住院死亡纠纷案
——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
08:内科住院死亡纠纷案
——法院委托与自行委托
09:眼科门诊伤残纠纷案
——事故鉴定与过错鉴定
第四篇 证据
10:妇科输血感染纠纷案
——不利证据与有利证据
11:妇科手术伤残纠纷案
——事故证据与残疾证据
12:妇科分娩死亡纠纷案
——篡改病历与举证不能
第五篇 辩论
13:心脏手术死亡纠纷案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14:骨科手术伤残纠纷案
——司法审判与鉴定审判
15:胃病误诊死亡纠纷案
——胃镜检查与病理报告
第六篇 上诉
16:儿科脑瘫伤残纠纷案
——次要责任与完全责任
17:儿科智障伤残纠纷案
——构成事故与不属事故
18:儿科眼盲伤残纠纷案
——技术规范与诉讼证据
第七篇 援助
19:一个艾滋儿童的故事
——患者张民与原告张军
20:一个艾滋青年的故事
——丙肝感染与艾滋感染
21:一个艾滋人群的故事
——援助黑龙江案件纪实
前言
十年磨一剑。
二十一世纪,十年太久。
2004年10月,总结5年案例,《我打医疗官司》出版,在医疗法制领域独树一帜,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2009年10月,历经5年磨砺,《我为患者打官司——典型医疗案件代理思路与操作规程》又与读者见面了,期望同样能够得到社会及读者的认可。
十年期间的新旧两本书,再现了世纪之初医疗官司的变幻风云,记录了中国医疗法制以及医疗律师的发展轨迹。
五年前《我打医疗官司》,更多地是以自己的医师立场,以医务人员及管理干部为读者对象创作完成的,希望医方能够正确认识、理解以及应对医疗官司。
五年后《我为患者打官司——典型医疗案件代理思路与操作规程》,则更多地是以自己的律师立场,以社会大众及患者人群为读者对象,希望患方能够了解、认识医疗官司并掌握一定的诉讼维权知识。
两书虽为姊妹篇,但表现手法不同,创作风格迥异:
新作超越了旧书的情感认识局限,更多地追求理性的思维境界。或许,读者重温旧书会有“热乎乎”感觉,面对新书却感到“冷冰冰”。作为一名需要带领患方前进的医疗律师,自己深刻感受:面对严峻的诉讼形势,冷静比激情更重要。
新书打破了旧书的案例写作构架,更多地追求与诉讼的“零距离”。全书基本上是以诉讼程序中的核心词分篇,各有侧重又循序渐进,展示医疗官司的路径及全貌。每篇中三个案例,除围绕该篇核心词主体要求,又各自以副标题的形式反映医疗官司若干关键词热点问题。
新书坚定不移地体现了作为医疗专业律师面对每一起医疗官司,通过掌握案情、形成思路以及身体力行,升华为代理思想的过程。这应当是本书的脊梁与精髓。
书摘
对转诊即第二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评价难度就比较大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亦即享誉国内外的北京301医院,是国内医院的典范,不要说作为我们常人,就是一些很有名望的专家在面对301这一品牌时,也会退避三舍的。这明显也是影响我的当事人的心态甚至最后法院判决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此,我特别邀请了普外科专家对本案病历资料,特别是301医院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有重大突破。应当指出,在以下的代理词中反映的专业评价意见,是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基础的。
在我们对案件医疗专业问题有了系统把握认识的基础上,举证期限内进一步需要考虑决策的是鉴定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患方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
一般而言,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方无需提出鉴定申请。应当等待被告医方提出,在配合鉴定的同时争取主动权。本案不同,因为在诉前患方已经盲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取得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利证据。在首次鉴定之后,为了保留再次鉴定的权利,患方在15天之内又向省医学会申请了再次鉴定。后因为患方提起诉讼,再次鉴定处于中止状态。
对这一问题我是这样分析认识的:尽管第一被告有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对我方不利的证据,但是,该鉴定也明确认定了存在医疗缺陷,是患方不打“医疗事故赔偿”而打“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利证据;加之,我们对第二被告的医疗行为提出了质疑,对其仍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举证不能,包括不申请鉴定、鉴定有过错或者构成医疗事故,就必然要承担败诉风险或者要同第一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第二被告的鉴定举证成功,原告方还有机会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争取至少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方接受了我的认识与意见,放弃了鉴定举证的努力。
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关注、等待被告的举证行动,特别是第二被告的举证及其鉴定申请。举证期限内,第二被告没有任何反应,更无举证及其鉴定申请可言。我意识到:新的机遇来了。直到开庭的前一刻,第二被告仍然没有任何反应,更无举证及其鉴定申请可言。我断言:胜诉已经来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