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汇编汇集了2002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57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等6 类。
媒体评论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
目录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特别行政区
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三、行政法类
总类
国防
公安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气象
旅游
四、经济法类
财政
税务
国土资源
交通
水利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技术监督
工商管理
五、社会法类
劳动用工
劳动保护
六、刑法类
书摘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