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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0年:中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0年: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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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0年:中英文对照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4
ISBN:780083647
版次:1 页数:1103 字数:730 开本:16开
包装:精装

定价:380.0 折扣:8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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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本汇编汇集了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外方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涉外方面的行政法法规和部分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共55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目录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特别行政区
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三、行政法类
国防
监察
民政
公安
教育
文化
卫生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
旅游
四 经济法类
财政
税务
金融
地质矿产
……

书摘

二、民法商法类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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